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搬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约定

来源:上海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        时间:2012-10-27          查看次数:

搬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约定,又称合同承受,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。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,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,将搬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,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,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。这一情形下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适用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据此,它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进行。
    1.搬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.
    (1)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。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搬家合同为前提。如为无效的或效力未定的合同则不能概括转让。当然如果是可撤销搬家合同,原则上可以成立合同承受,但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抛弃,承受人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,否则将可能给他方当事人带来损害。
    (2)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.单务合同不可能有进行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的情形,因为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单独享有债权或单独承担债务,他们不可能既享有债权又承担债务,因此合同权利、义务概括转让的情形不适用于单务合同.
    (3)转让的债权、债务具有可能转让性。依照合同性质、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、义务不具有可转让性,不得转让。
    2.搬家合同权利、义务概括转让的程序。
    《合同法》第八十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,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.”
    据此,合同当事人一并转让其债权、债务时,必须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,否则,该转让没有法律效力。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,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,主体已发生变更,而且是重大变更.原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,那么,进行合同主体的重大变更时,也应双方协商一致,即一方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。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,也有利于维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。
   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,搬家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、登记手续的,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。否则,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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